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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管理办法京安监发〔2009〕12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所需的相关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工作,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原因调查所需的技术检验、检测、鉴定单位(以下简称“技术鉴定单位”)及其直接参与技术检验、检测、鉴定人员(以下简称“技术鉴定人员”),以及技术分析专家的管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技术分析专家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审核确定技术鉴定单位和聘任专家,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对已确定的技术鉴定单位和聘任专家在技术鉴定和技术分析中的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支撑体系,也可以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鉴定单位和技术分析专家纳入本部门技术支撑体系。第四条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的确定,实行自荐基础上的审核制度。第五条第五条自荐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鉴定单位条件的相关材料,以及本单位的相关业绩材料。第六条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本部门提出自荐申请单位的审核确定工作。对于通过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纳入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管理,并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和推荐。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向本部门提出自荐申请的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定。第七条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分析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将本部门常年聘请的专家,直接聘请为技术分析专家,也可以另行聘请相关行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从事技术分析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技术分析专家队伍,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和推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第八条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二)依法取得从事相关技术检测、检验、鉴定资质;(三)有与技术鉴定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条件;(四)有符合相关技术鉴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五)依法取得物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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