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改前后对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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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改前后对照内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修订前(加删除线的为修订后删除内容)修订草案内容(加下划线的为增加或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六条突出煤层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有突出危险的区域且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该区域外的巷道或地面向该区域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严禁突出煤层的任何采掘工作面以及到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采掘工作面之间或与其他采掘工作面进行串联通风;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有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及时判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波及范围的功能;(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三节防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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