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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36号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丢失和损坏,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是指用于煤矿安全监察的车辆、仪器、仪表、办公器材等设备。专用设备属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办法;(二)审定专用设备采购目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三)组织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及调拨与调剂;(四)监督管理全国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省(市、区)内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及年度更新计划;(二)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批;(三)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组织部分专用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对专用设备进行调剂;(四)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办事处专用设备的管理;(五)负责专用设备年度统计。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管好、用好本单位专用设备,防止国有资产丢失和损坏;(二)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的日常维修、校验,保证专用设备的完好;(三)提出专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报废申请。(四)负责本单位专用设备年度统计。第五条第五条专用设备由收货单位负责人按采购合同有关条款组织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主机、随机配件的品种、型号、数量应与合同书及装箱单一致;(二)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保修单据等相关文件;(三)对执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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