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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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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章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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