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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察执法裁量基准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基准2目录第一编总则1第二编分则5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和安全生产条件方面违法行为.5第二章采掘工程方面违法行为.18第三章“一通三防”方面违法行为.26第四章防治水方面违法行为...37第五章设施设备方面违法行为.39第六章组织机构、作业制度方面违法行为46第七章安全培训方面违法行为.52第八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面违法行为.59第九章承包租赁方面违法行为.62第十章评价、检测检验方面违法行为...64第十一章应急救援方面违法行为...70第十二章检查整改方面违法行为...75第十三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违法行为..781第一编第一编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标准,促进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保护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煤矿企业违法事实确定的情况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幅度或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则,自行判断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判断过程。第三条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原则煤矿监察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行政合法原则。第四条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原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煤矿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违法事实的数量、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地域差异、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整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五条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的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适用法律:(一)优先选择效力层次高的法律适用;(二)效力层次相同的,后颁布实施的优先于先颁布实施的;(三)效力层次相同的,特别的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同一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同一个法律规范。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事实但违反了同一个法律规范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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