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1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现就做好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工夫,加快退出煤炭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30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小煤矿较多地区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形成稳定的落后产能退出政策预期,引导市场主体提前制定退出计划,根据退出时间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开展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着力退出一批安全保障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2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根据先进产能释放、运煤通道建设、能源结构调整等情况,合理安排分类处置工作进度,防止区域煤炭供应大起大落。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各地负责制定本省(区、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生态破坏严重或2015年以来未批先建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限期关闭或引导退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2021年底全国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800处以内,华北、西北地区(不含南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二、主要任务(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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