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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是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要求下的矿井煤炭生产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文件及标准,按以下办法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一、核定一、核定煤矿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条件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的条件和一般一般要求要求1、核定条件(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属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范畴,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满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要求。(2)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的矿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3)突出矿井必须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4)矿井应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参数基础数据,主要包括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含量等。2、一般要求(1)进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一般应以核定年上年度数据计算。(2)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原则上每5年1次。在每个周期内监管部门或矿井认为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向监管部门提出核定申请,进行重新核定。(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取得和管理参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4)监管部门应对辖区范围内的矿井瓦斯抽采能力每年组织1次验证,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2当年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小于核定能力时,当年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现场验证的生产能力。二、二、煤矿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方法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方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矿井实际瓦斯抽采量、矿井满足防突要求的预抽瓦斯量、矿井瓦斯抽采率分别核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生产能力取上述核定结果最小值。11根据矿井根据矿井瓦斯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抽采系统能力核定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核定按矿井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分别核定,取小值。1.1按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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