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安健〔2017〕82号《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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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安健〔2017〕82号《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7月11日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规划为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一、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现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体制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法规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监督执法,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企业的职业健康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社会关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氛围初步形成。但是,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材、化工等30余个行业领域,“十二五”期间新发职业病特别是新发尘肺病报告数仍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法规标准、信息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监管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与职业病危害量大面广的矛盾依然突出。二是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不足。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匮乏,自我防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差。三是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措施落实不力。四是随着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涌现,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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