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种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达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一、矿和矿属各单位都须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查机构。矿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科室负责人和采掘施工单位、辅助生产单位负责人。二、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三、安全生产检查应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其他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规程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必须实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定期检查在每周六进行,8:30在副井检身房集合并按专业分组,对井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综合科、洗选厂会同安全、机电人员对地面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当日参加检查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人员汇总检查信息。五、对安全状况差的单位、隐患区域必须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矿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正常工作中,须随时随地向施工单位通报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六、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通报和处理意见必须当天以书面形式下达被检查或处理的单位。安环科应及时把当天安全信息卡反映的问题、查出的隐患、奖罚意见整理好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须在矿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及时向矿领导小组汇报;检查时须有跟班安监员、群监员参与。八、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原则上谁发现的问题谁负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就落实整改情况向矿检查领导小组汇报。九、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或不予整改的,矿检查领导小组研究意见,对该单位及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十、安全检查及查出问题,隐患落实整改情况须建档留存。十一、被检查单位须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严禁对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打击、报复和无理取闹。十二、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有据的原则,严禁检查人员凭主观意识对被检查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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