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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总局第85号令)解读-魏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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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总局第85号令)解读-魏文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总局第(原总局第85号令)解读号令)解读授课:2019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焕宁2015年12月3日第一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第二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第三第三条煤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个方面:面:(共(共65条)条)(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4条)(二)瓦斯超限作业;(2条)(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7条)(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3条)(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10条)(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条)(七)超层越界开采;(3条)(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3条)(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3条)(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5条)(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3条)(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3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5条)(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条)(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4条)第四第四条“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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