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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二〇〇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九年一月二十日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二节防治水基础资料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第四章矿井防治水第一节地面防治水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第三节建立健全排水系统第四节构筑水闸门与水闸墙的要求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第六节注浆堵水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第六章水体下采煤第七章露天煤矿防治水第八章水害应急救援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要求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2附录:一、本规定主要名词解释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主要内容三、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四、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五、突水点突水量的等级标准六、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七、“安全隔水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八、“安全水头值”计算公式九、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的各类煤矿。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在防治水方面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3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第4条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5条煤矿必须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要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第6条煤矿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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