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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兼职救护队的通知1习庆通字[2019]13号关于关于成立兼职救护队成立兼职救护队的通知的通知矿属各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兼职救护队。一、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队长:冯小彬副队长:冯敏杰成员:王长培、杨小冬、李天伦、王庆兵、朱建伟、陈长满、吴远亮、雷洪波、范吴旭、冯林二、目标任务、目标任务按照“建立队伍、培训合格、装备到位、稳步推进”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全面促进我矿兼职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2化建设,提高救护队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高效运转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通过培(复)训、实战演习,要求救护队员熟悉矿井反风演习的操作,顶板管理和事故预防,熟练操作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瓦检仪、灭火器等矿山救护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实战能力,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把我矿兼职救护队打造成为一支装备优良、技术一流、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救护队伍。三、工作职责工作职责(一)兼职救护队的工作职责(一)兼职救护队的工作职责1、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处理初期事故。2、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3、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4、参加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5、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6、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井事故处理工作。7、做好矿井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二)(二)队长工作职责队长工作职责1、负责队的全面工作,带领救护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2、领导并组织救护队的学习和训练,做好日常管理和救援准备工作。3、积极完成矿山救援任务。4、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3(1)队长是救护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救护队的一切救援行动,带领全救护队完成救援任务;(2)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了解事故类别、矿井概括、事故简要经过、井下人员分布、已经采取的救灾措施等;(3)向队员布置救护任务,说明灾情类型、与其他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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