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2010年茶园煤矿奖惩制度-1-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制止“违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现象,加大反“三违”力度,从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按照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种技术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各部门、各班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各级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指挥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则、条例、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安全员和职能部门必须依法执行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条例、规程,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第四条每个职工必须做到“三个第一”,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安全第一;完成任务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第一;领导布置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第一。第五条解决安全问题,实行“三定”,即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并做到“三不准”,即自己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现场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矿长。对不安全事故的处理,按规程实行“三不放过”原则。第六条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批评、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行政处罚,直至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属兴文县周家镇茶园煤矿。以上制度未提及到的按上级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第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章第二章一般一般罚则罚则规定规定第九条凡茶园煤矿的员工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文件精神;要遵守矿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服从安排。凡安凡安排的工作无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罚款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罚款5050—100100元/人;对不服从管理的处罚人;对不服从管理的处罚5050元/人,连续人,连续3次作自动离厂处理。次作自动离厂处理。第十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一定难度对工程单价有异议,不得消极怠工或擅自停工,根据工作量及具体施工难度经协商后再定单价。若消极怠工或擅自停工,视情节轻重处罚50—200元/人。第十一条在工作中,如有工作上的实际问题必须通过正当渠道向现场管理人员或矿级领导反应,但不得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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