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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安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构和防治水管理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第七条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合下列条件:(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第八条第八条井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工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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