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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豫能办〔2019〕16号--关于加强各类地质钻孔注浆封堵工作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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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豫能办〔2019〕16号--关于加强各类地质钻孔注浆封堵工作的管理规定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文件贵豫能办〔2019〕16号关于加强各类地质钻孔注浆封堵工作的管理规定各矿井:为防范各类地质钻孔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贵州豫能矿井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1.所有地质揭煤钻孔必须采用水泥浆(或水泥双液浆)封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50米(不少于5袋水泥),长度小于50米的钻孔必须全程封孔,注浆终压不小于2Mpa。2.需要抽放瓦斯的地质钻孔必须立即埋管封堵并连管抽放瓦斯。3.每一个钻孔注浆封孔必须现场验收并签字,保留封孔视频,建立封孔台账,重要钻孔的封孔要有技术人员现场跟班监督、指导,确保封孔质量达到要求。4.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封孔的,罚矿总工程师2000元/个、安全矿长1000元/个,地测副总1500元/个。2019年4月19日主办:贵州豫能通防地质部贵州豫能综合办公室2019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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