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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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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四)信息管理体系;(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煤矿)的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明确负责不同等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第六条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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