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发(118)山西焦煤地发【2012】236号_____关于下发《矿井强排水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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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发(118)山西焦煤地发【2012】236号_____关于下发《矿井强排水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的通~主题词:强排水系统建设暂行规定通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2012年3月30日印发校对:常永旺共印5份矿井强排水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下强排水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50451-2008),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井工开采近水平煤层、缓倾斜煤层的矿井(含生产、技改和基建矿井)强排水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强排水系统的基本定义强排水系统,指大流量、高扬程的独立供电的潜水电泵排水系统,其控制系统设在地面,独立于中央排水系统之外,通过直通地面的专门管路或专门的井(孔)直排地面。在矿井遭遇突水灾害时,中央排水系统能力不足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启动强排水系统。第四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或受水害威胁严重特别是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不具备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时,应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配备强排水系统。第五条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不具备在其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时,应视实际情况在其附近设置强排水系统或应急直排水系统。第六条已经建筑防水闸门的矿井,经专家论证后视安全保障程度再确定是否建强排水系统。第七条同时受奥灰水、老空积水突水威胁的矿井,强排水系统建设应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兼顾奥灰水和老空积水。第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以及带压开采的所有矿井必须由子公司组织专家对强排水系统、应急直排水系统建设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确定必须建、缓建还是不建,论证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九条强排水系统建设论证的条件1、带压开采矿井必须具有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带压开采可行性评价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报告。2、受老空积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具有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报告、采空区探查报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诊”报告。3、矿井同时受奥灰水、老空积水威胁的矿井必须满足上述1、2条的要求。第十条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确定强排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和时间。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强排水系统:1、带压严重(突水系数T≥0.1MPa/m,或构造复杂块段突水系数T≥0.06MPa/m)且有淹井危险的矿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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