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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煤矿安全条例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起草了《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联系电话:010-83933809,邮政编码:100054。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jx@chinasafety.gov.cn。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附件:1.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2019年12月26日2附件1煤矿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煤矿安全准入..4第三章煤矿安全主体责任..7第四章煤矿安全国家监察.19第五章煤矿安全地方监管.22第六章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26第七章法律责任.32第八章附则.4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煤矿安全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理念】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第四条【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五条【企业负责】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办矿、依法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管监察,不得拒绝、阻挠。第六条【从业人员责任】煤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其他分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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