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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附件1煤炭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煤炭行业标准在行业内强制使用;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第三条煤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负责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负责行业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和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煤炭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煤炭标准化工作,开展煤炭标准化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主要产煤国之间煤炭标准互认。3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的指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负责煤炭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制定其在煤炭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二)依据法定职责,对煤炭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或管理,对相关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指导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管理煤炭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组织制定煤炭标准体系,撰写煤炭标准化发展规划;(五)负责对在煤炭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六)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组织开展煤炭标准化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七)指导和监督煤炭行业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制定煤炭行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八)负责煤炭标准化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学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技术委员会4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进行煤炭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第七条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并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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