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三违”处罚规定序号处罚金额行政处罚备注第1条1000元开除处罚当事人第2条1000元开除处罚当事人第3条1000元开除处罚当事人第4条10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三违”类别习水县龙宝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规定习水县龙宝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不向矿领导、调度、安监科汇报的。管理责任及处罚相关队长负管理责任罚款200元相关队长负管理责任罚款200元第一节共性部分1、违章指挥: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2、违章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二部分“三违”处罚细则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一部分“三违”的一般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名词解释第5条10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6条10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7条5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8条500元记过处罚编制人第9条5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10条2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11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2条2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13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4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5条100元警告处罚当事人第16条2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17条300元记过处罚当事人第18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第19条500元记大过处罚当事人检身房当班人员罚款200元并处警告处分现场存在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