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 晋煤行发[2016]307号
文档简介:
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 晋煤行发[2016]3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307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变职能改进和加强煤炭生产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重新修订了《山西省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晋煤行发[2014]263号文件同时作废。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我省境内所有生产煤矿,统一建立《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信息管理档案》(附件1、2、3),形成一矿一档,按我省煤矿管理权限规定,逐级审查上报,其中,各市辖区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属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上报。省煤炭厅对煤矿生产能力及部分主要生产要素信息在山西煤炭信息网进行公告(公告文本格式见附件4、5)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对煤矿生产要素信息实施管理。煤矿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及上报的生产要素信息是进行煤矿生产能力及生产要素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煤矿对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依据公告生产能力和生产要素信息内容加强动态管理。申请改建、扩建、产业升级及安全改造的煤矿项目,应已按规定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相关工作。二、新投产煤矿管理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要及时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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