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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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月9日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第三条第三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第四条第四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五条第五条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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