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安委办〔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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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安委办〔2019〕36号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吉煤集团: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3月14日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吉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安全监管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细则》,复工复产相关工作由辽源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指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条第四条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4.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没有正常运行、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没有正常实施的煤矿;5.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第五条第五条煤矿自行停工停产,需将停工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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