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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word终版)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煤矿企业(集团)、煤炭科研和设计院所,有关单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7月16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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