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的通知 鲁煤监监察 [20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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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的通知 鲁煤监监察 [2019]49号-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鲁煤监监察〔2019〕49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8月19日,《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已经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6﹞40号)同时废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8月23日-2-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9〕26号)等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及其上级公司(统称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察。第三条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第四条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要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导)》,本着“职责不漏项,事事有人管”的原则,结合岗位设置情况和本单位特点在不删减清单内容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增加和细化安全职责,并依法依规及时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主体责任监察。-3-第六条主体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第七条聚焦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将“关键少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责问责应当查清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式第二章检查内容和方式第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监察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2.配备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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